• 防火玻璃國家規范《信耀防火科技》3小時 A類隔熱 C類

    2020-08-19

    《信耀防火科技》  防火咨詢:1886752188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l5763-1995 

    防火玻璃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防火玻璃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 裝、運輸、貯存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船舶用防火玻璃,其他用途的防火玻璃也可參照使用。

     2 引用標準 GB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1216 外徑千分尺 GB 3385 船用舷窗和矩形窗鋼化安全玻璃非破壞性強度試驗沖壓法 GB 4871 普通平板玻璃 GB 5l37.3 汽車安全玻璃耐輻照、高溫、潮濕和耐燃燒試驗方法。 GB 9963 鋼化玻璃 GB 11614 浮法玻璃 GB 11946 船用鋼化安全玻璃 GB 12513 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 GJB 503 飛機夾層玻璃通用試驗方法 

    3 術語 防火玻璃:在規定的耐火試驗中能夠保持其完整性和隔熱性的特種玻璃。 

     4 分類 4.1 防火玻璃按用途分類 a. A 類:建筑用防火玻璃及其他防火玻璃。 b.B 類:船用防火玻璃,包括舷窗防火玻璃和矩形窗防火玻璃,外表面玻璃板是 鋼化安全玻璃,內表面玻璃板材料類型可任意選擇。 4.2 防火玻璃按耐火性能分等級 4.2.1A 類防火玻璃按耐火性能分為:甲級、乙級、丙級。 4.2.2B 類防火玻璃按耐火性能分為:B-0 級、B15 級。 4.3 標記示例 一塊厚度為 15mm,耐火性能為乙級的 A 類防火玻璃的標記如下: 15A-GB 15763-1995 一塊厚度為 19mm,耐火性能為 B15 級的 B 類防火玻璃標記如下: 19 B-15 GB 15763-1995

    5 技術要求 5.1 制造防火玻璃可選用普通平板玻璃、浮法玻璃、鋼化玻璃作原片,原片玻璃 應各自符合 GB 4871、GB11614、GB 9963 的規定 5.2 尺寸及允許偏差 5.2.1 A 類防火玻璃的尺寸和厚度允許偏差必須符合表 1 和表 2 的規定。 1 A 類防火玻璃的尺寸允許偏差 mm 玻璃的總厚度 δ 長度或寬度 L L≤1200 1200<2400 δ ±5 ±4 17≤δ<24 ±3 11≤δ<17 ±2 5≤δBR>L≤1200 1200<2400 δ ±5 ±4 17≤δ<24 ±3 11≤δ<17 ±2 5≤δ24 ±5 ±6 2 A 類防火玻璃的厚度允許偏差 mm 5≤δ<11 ±1 11≤δ24 ±1.5 5.2.2 B 類防火玻璃的尺寸及允許偏差 5.2.2.1 B類防火玻璃的厚度由需雙方商定,但外表面玻璃的厚度應不低于 GB11946 中相對于該類型和公稱尺寸的矩形窗或舷窗所給出的厚度的最小值。 5.2.2.2 B 類防火玻璃的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 GB 11946 中第 4 章的規定,厚度允許 偏差由供需雙方商定。 5.3 外觀質量 5.3.1 A 類防火玻璃的外觀質必須符合表 3 的規定,周邊 15mm 范圍內不做規定。 3 種類甲級乙級丙級 允許數量 缺陷名稱優等品合格品優等品合格品優等品合格品 氣泡直徑 300mm 直徑 300mm 直徑 300mm 直徑 300mm 直徑 300mm 直徑 300mm 圓內允許圓內允許圓內允許圓內允許圓內允許圓內允許長 0.5-1mm 1-2mm 0.5-1mm 1-2mm 0.5-1mm 1-2mm 的氣泡 的氣泡 3 個的氣泡 6 個的氣泡 2 個的氣泡 4 個的包泡 1 3 膠合層直徑 500mm 直徑 500mm 直徑 500mm 直徑 500mm 直徑 500mm 直徑 500mm 雜質圓內允許圓內允許圓內允許圓內允許圓內允許圓內允許

    7 2mm 以下長 3mm 以下長 2mm 以下長 3mm 以下長 2mm 以下長 3mm 以下的 的雜質 4 個的雜質 5 個的雜質 3 個的雜質 4 個的雜質 2 個雜質 3 裂痕不允許存在 爆邊每平方米允許有長度不超過 20mm、自玻璃邊部向玻璃表面延伸深度不超過厚 度一半的爆邊 4 6 4 6 4 6 疊差磨傷不得影響使用,可由供需雙方商定 脫膠5.3.2 B 類防火玻璃的外觀質量應符合表 3 乙級優等品的規定,邊部狀況應符合 GB11946 中第 5.2 條的規定。 5.4 耐火性能 5.4.1 A 類防火玻璃的耐火性能必須符合表 4 的規定。 4 min 耐火等級耐火性能甲級≥72 乙級≥54 丙級≥36 5.4.2 B 類防火玻璃的耐火性能必須符合表 5 的規定。 5 耐火等級耐火性能 B-0 級經過 30min 試驗后,火焰不穿透 B-15 級經過 30min 試驗后,火焰不穿透。此外,在 15min 內,背火面玻璃的平均溫度升高不超過起始溫 139℃,玻璃表面的任何地方,溫度升高也不得超過起始溫度 2255.5 彎曲度 5.5.1 A 類防火玻璃的彎曲度不可超過 0.3%。 5.5.2 B 類防火玻璃的彎曲度不可超過 0.2%. 5.6 光學性能 5.6.1 A 類防火玻璃透光度必須符合表 6 的規定。

    6 玻璃的總厚度透光度,% 5≤δ11 ≥75 11≤δ17 ≥70 17≤δ≤24 ≥65 δ24 ≥60 5.6.2 B 類防火玻璃的透光度和光學角位移 除用在駕駛室和觀察室的防火玻璃的透光度和光學角位移符合 GB 11946 中第 5.6 條和第 5.7 條的規定外,其他部位用防火玻璃的透光度應符合 5.6.1 的規定。 5.7 耐熱性能 3 塊試樣進行試驗,試驗后 3 塊試樣的外觀質量、光學性能均符合 5.3 條和 5.6 條的規定為合格,1 塊試樣符合時為不合格。 2 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試驗 3 塊新試佯,3 塊均符合規定時為合格。 5.8 耐寒性能 3 塊試樣進行試驗,試驗后 3 塊試樣的外觀質量、光學性能均符合 5.3 條和 5.6 條的規定為合格,1 塊試樣符合時為不合格。 2 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試驗 3 塊新試樣,3 塊均符合規定時為合格。 5.9 耐輻照性能 3 塊試樣進行試驗,試驗后 3 塊試樣均符合下述規定時為合格,1 塊符合時為不 合格。當 2 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試驗 3 塊新試樣,3 塊均符合規定則為合格。 試驗后試樣均不可產生顯著變色、氣泡及渾濁現象,同時防火玻璃的透光度的相 對減少率應不大于 10%,見下式: (a-b)/a×100%≤10% 式中:a——紫外線照射前的透光度; b——紫外線照射后的透光度。 5.10 力學性能 5.10.1A 類防火玻璃的抗沖擊性能。 6 塊試樣進行試驗,5 塊或 5 塊以上符合下述 a、b 規定的任一條件時為合格,3 塊或 3 塊以下符合時為不合格。 4 塊試樣符合時,再追加試驗 6 塊新試樣,6 塊均符合時為合格。

     a.玻璃沒有破壞。 6.如果玻璃破壞,鋼球不可穿透試樣。 5.10.2B 類防火玻璃的抗沖壓性能 此項性能僅對 B 類防火玻璃的外表面鋼化玻璃進行檢驗。 隨機抽取在相同工藝條件下生產,相同尺寸和厚度的 4 塊玻璃進行試驗,每塊玻 璃試驗后不破碎為合格,多于 1 塊的玻璃破碎為不合格。 1 塊玻璃在試驗中破壞時,再追加試驗 4 塊新試樣,4 塊均不破碎為合格。

     6 檢驗方法 6.1 尺寸及厚度的測量 尺寸用最小刻度為 lmm 的鋼直尺或鋼卷尺測量。厚度用符合 GB1216 規定的千分 尺或與此同等精度的器具測量玻璃四邊中點,結果以四點平均值表示,數值精確 0.1 mm。 6.2 外觀質量 在良好的自然光及散射光照條件下,在距玻璃的正面 600mm 處進行目視檢查。 6.3 耐火性能 GB 12513 鑲在構件上進行耐火試驗。 6.4 彎曲度 將玻璃垂直立放,把鋼板尺的直線邊緊貼試樣,用塞尺測定玻璃與鋼板尺之間的 最大縫隙,此值與邊長之比的百分率即為該玻璃的彎曲度。 6.5 光學性能 GJB503 的第 10 章進行檢驗,也可采用等效的設備進行檢驗。 6.6 耐熱性能 6.6.1 采用尺寸為 300mm×300mm 的試樣。試驗前,試祥應在常溫下放置 6h 以上, 檢查外觀質量并詳細記錄缺陷情況。 6.6.2 將試樣放人恒溫箱,并使箱內溫度升至 50℃,保持 6h 后取出。 6.6.3 將取出的試樣,在常溫下放置 6h 以上,檢查其外觀質量和透光度。 6.7 耐寒性能 6.7.1 采用尺寸為 300mm×300mm 的試佯。試驗前,試樣應在常溫下放置 6h 以上, 檢查外觀質量并詳細記錄缺陷情況。 6.7.2 將試樣放入低溫箱,并使箱內溫度降至-20℃,保持 6h 后取出。 6.7.3 將取出的試樣,在常溫下放置 6h 以上,檢查其外觀質量和透光度。6.8 耐輻照性能 GB5137.3 方法進行檢驗。 6.9A 類防火玻璃的抗沖擊性能

    6.9.1 采用 610mm×610mm 的試佯,試驗前在 23±5℃的室內保持 4h,取出后立即 進行試驗。 6.9.2 將試樣放在圖 1(圖略)所示的框架上,當防火玻璃所用原片玻璃厚度不同 時,應將薄的一面朝向沖擊體。 6.9.3 采用質量為 1040g±10g、表面光滑的鋼球,放置在距離試樣表面 1000mm 度的位置,從靜止的狀態不加外力自由下落在試樣中心點 25mm 以內,觀察其破 壞的狀態,一塊試樣只能沖擊一次。 6.10B 類防火玻璃的抗沖壓性能 GB 33885 進行檢驗。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類 7.1.1 出廠檢驗 檢驗項目為尺寸偏差、外觀質量和透光度。 7.1.2 型式檢驗 檢驗項目為本標準技術要求規定的全部項目,但耐輻照性能可根據產品用途由供 需雙方定是否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常生產時,定期或積累一定產量后,應周期性進行一次檢驗。 d.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7.2 抽樣方案 7.2.1 A 類防火玻璃的尺寸偏差、外觀質量、變曲度按表 7 進行隨機抽樣。 7 批量范圍抽樣數合格判定數不合格判定數 28 2 0 1 915 3 0 1 1625 5 1 2 2550 8 2 3 5190 13 3 4 91150 20 5 6 151280 32 7 8 281500 50 10 11 7.2.2 B 類防火玻璃的抽樣方案應符合 GB 11946 7.2 條的規定。

     7.2.3 對產品所要求的其他技術性能,若用產品檢驗時,根據檢測項目要求的數量 從該批產品中隨機抽取,若用試樣進行檢驗時,應采用與制品相同材料和工藝條 件下制備的試樣。 7.3 判定規則 A 類防火玻璃產品的尺寸偏差、外觀或彎曲度的不合格品數等于或大于表 7 不合格判定數,則認為該批產品尺雨偏差、外觀質量或彎曲度不合格。 B 類防火玻璃產品尺寸偏關差、外觀質量或彎曲度的不合格品數等于或大于 GB 11946 7.2 條表 11 中不合格判定數,則認為該批產品尺寸偏差、外觀質量或彎 曲度不合格。防火玻璃的其他性能應符合相應條款規定。否則,認為該批產品不 合格若上各項中,有一項不合格,則認為該批產品不合格。

     8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志 8.1.1 產品標志 每塊產品的右下角必須有不易擦掉的標志、生產廠名或商標。 8.1.2 包裝標志 每個包裝箱上應標明箱內包裝產品的名稱、規格、耐火等級、數量、收貨單位、 生產廠名、出廠日期。并貼上(或寫上)符合 GB191 小心輕放、防潮、向上標志。 8.2 包裝 8.2.1 產品應用木箱或其他包裝箱包裝,玻璃應垂直立放在箱內,每塊玻璃應用塑 料布或紙包裹,玻璃與包裝之間用不易引起玻璃劃傷等外觀缺陷的輕軟材料填實。 8.2.2 包裝箱內應放有合格證和裝箱單,裝箱單上應表明產品種類、規格和裝箱日 期。8.3 運輸 運輸時,木箱不得平放或斜放,長度應與車輛方向相同,應有防雨措施。 8.4 貯存 產品應垂直存放在干燥的室內。

    15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玻璃研究所負責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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